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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警官、检察官一起丢案卷、“开后门”放纵犯罪嫌疑人

2026年07月25日

事实和法律永恒,无论正义是否实现。
再有头有脸,也无法在台底捏造出事实和法律。

2025年8月11日,因犯罪嫌疑人仍非法占有申请人吕建立(被害人之一)的被骗款项,被害人委托我所向光明区公安分局提交《督察、移送审查起诉申请书》请求依法责令退赔,该申请书随后丢失未入卷,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全面收集证据材料的规定。
2025年11月19日,被害人向光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被害人意见书》,书面提出案件遗漏同案犯的意见并依法提出诉讼请求,该书面意见随后丢失未附卷,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随后公安办案人员越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检察办案人员越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采取隐瞒手段不通知被害人,未经公安机关依法对撤销刑事立案侦查,也未经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将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列为“证人”,擅自“开后门”为犯罪嫌疑人出罪,剥夺被害人申请回避、申请监督、救济、开庭发言等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不应脱离法律框架:本案案卷竟完全排除了被害人及律师的书面意见和诉讼请求,开庭时也违法不传唤被害人不通知律师,完全剥夺了被害人及律师的发言权,导致案件办理一错再错。

本案仍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起诉书错列为证人)非法占有赃款,公安机关对其拘留次日对其取保候审,其诉讼地位依法仍是犯罪嫌疑人。
该犯罪嫌疑人未经公安机关撤案,未经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未经法院无罪判决,“走后门”从犯罪嫌疑人成为了“证人”至今未被追诉,仍心安理得占有赃款。

光明区检察院熟视无睹。
事实和法律客观存在,无论正义是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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