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纠纷实务中,有失严谨的观点
2026年09月13日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读法律原文,秒懂正义
漏洞观点: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官会议意见: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主要理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五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阳光下发现:
在无分包、转包的情形,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是同一人。这个观点在“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同一”的情况下,文义和逻辑都不够严密,属于用政策判断覆盖了法律概念的边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并非"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皆规定了人民法院支持优先受偿权的不同情况。